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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一部刑诉〔2019〕157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邓州市**乡**村**网格**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11月19日被邓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4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现邓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8 日4时许,在邓州市腰店乡腰店街幸福小区常某某家中,被告人鲁某某见其母亲常某某与男子于某某在家中二楼居住,随即鲁某某伙同他人将被害人于某某右腿部殴打致伤。经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技术研究所鉴定,于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常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害人于某某陈述;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富豪

李  芳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羁押在邓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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