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65********,满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1月14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鲁某某驾驶冀B**蓝色五菱客车在**县**镇**小区西北角处载客时,因自己搭讪的乘客乘坐了刘某某驾驶的冀BD**白色北斗星轿车,遂心生不满,便一路尾随、追赶刘某某驾驶的车辆至**县**镇西**村西处将车截停,刘某某遂让乘客下车沿原路返回。被告人鲁某某仍驾车追赶刘某某的车辆至**县**镇**村南时,因强行超车与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车辆多次碰撞致两车失控冲进左侧路边树林,车辆受损,二人均受伤。经滦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临床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鲁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河北创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车损价值评估鉴定,冀BD**北斗星牌小型轿车车损价值人民币27493元;冀BE**五菱牌客车的车损价值人民币29620元。被告人鲁某某于2020年1月14日主动到滦南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北斗星牌小型轿车一辆;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谅解书等;
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滦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临床鉴定书、唐山物证司法鉴定中心车辆痕迹鉴定意见书、邯郸燕赵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河北创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车损价值评估鉴定结论书;
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
8监控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追逐、拦截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鲁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旭彬
检察官助理:魏聪超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鲁某某在**县**镇**村**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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