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5月5日第一次退回合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5月29日补查重报。同年7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8月12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29日、6月27日、9月2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鲁某某以其为贫困户可以享受国家危房改造补助为由多次到**县**镇政府、**县政府上访。2018年7月12日**镇政府联合县保障住房中心以及**村委会对被告人鲁某某家的危房改造面积进行实地测量,发现该家不光有安全住房,并且新盖安全住房面积加上原有安全住房面积超过国家危房改造标准,认定其不符合享受国家危房改造补助的政策,**镇政府工作人员将这一结果当场告知被告人鲁某某本人,但该鲁拒不接受,继续到镇政府、县政府上访,终因不符合国家政策,其反映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2018年11月7日,被告人鲁某某到北京天安门周边进行非法上访,要挟**镇政府如不能享受危房改造补助,便不回来。迫于压力,**镇政府接访人员按照被告人鲁某某要求写了一张“按照鲁某某要求鲁某某今年危房改造面积没有超标,给其危改政策25800元”的条子,被告人鲁某某随即跟随接访人员回到家中。因为其家不符合政策,危房改造补助25800元一直没有兑现,被告人鲁某某觉得镇政府欺骗他,于2018年11月27日又到北京,在非访区中南海周边以静睡的方式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书面训诫,其在接访人员劝其回家时扬言,见不到钱,就不回去一直在北京中南海周边继续上访,接访人员迫于无奈,于2018年11月29日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万源路支行大厅内付给鲁某某25800元,随后鲁某某和接访人员回到家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信、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训诫书,物证照片以及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在被明确告知其不符合危房改造政策后,多次到镇、县市缠访、闹访,后又两次赴北京中南海周边等重点区域非法上访,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党艳丽
附:1.被告人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保证人系该村党支部书记王某某,联系电话:15891435685);
2.案卷材料四册,庭审举证、质证提纲四份;
3.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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