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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746号

被告人鲁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93********,彝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街道**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许,被告人鲁某某利用手机建立徼信群,在群内以“猜字花”方式开展赌博活动,通过在群内发布“字花”题目,接受群内赌客下注,并从赌注中按比例提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开设赌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志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鲁某某现羁押在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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