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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游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鲁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311969********,四川省邻水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绵阳市游仙区,住绵阳市游仙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4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5月8日,被告人鲁某某在绵阳市游仙区**路经营茶馆期间,在茶馆内先后摆放了10台(其中1台损坏)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供他人赌博,鲁某某在照看茶馆的同时负责电子游戏机的经营管理。5月8日下午,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电子游戏机。经鉴定,所查获电子游戏机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经勘测,鲁某某所摆放电子游戏机的茶馆距绵阳市**小学侧门133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书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中小学附近摆放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东升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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