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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保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鲁某甲,女,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61992********,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地湖北省保康县,住保康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保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鲁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鲁某甲通过微信昵称为“金沙商行V+jobjob1220”的人发送的链接下载了“决战卡五星”APP,随后此人将其邀请加入“金沙1号”“金沙2号”社团,鲁某甲成为该两个社团的代理,并通过网络招募参赌人员加入社团进行赌博,为参赌人员提供充值上分、下分提现金、兑换赌码服务,从中获取房费提成。至2020年2月中旬,鲁某甲先后邀请阮某某、张某、汪某某、鲁某乙等68人下载“决战卡五星”APP,加入“金沙1号、金沙2号”社团,以1-10元不等的赌码,进行麻将卡五星、扑克牌跑得快赌博,为其提供上下分兑换赌资服务,共计接收赌资25.1748万元,从中非法渔利2.593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归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阮某某、张某、汪某某、鲁某乙等证言;3.被告人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甲以牟利为目的,通过网络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芳

检察官助理:周 琪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鲁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保康县**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5271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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