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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抢劫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二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8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21982********,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东站派出所管内,住山东省龙口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1日由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l0月21日l5时,在长春市二道区吉盛小区,被告人鲁某某尾随被害人王某某至吉盛小区34栋4单元三楼与四楼间缓台处时,持刀抢劫被害人王某某金项链一条,销赃时称重该金项链重20.574克,被告人鲁某某得赃款6768元。经鉴定,涉案金项链价值人民币75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刘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以威胁方式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琳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被羁押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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