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1618号
被告人鲁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街**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鲁某某与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阳县人民法院和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5月16日和2018年8月7日作出(2018)浙0326民初2824号民事判决和(2018)03民终3872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鲁某某偿还苏某某借款本金75万元及利息。2018年8月28日,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同年9月3日平阳县人民法院向鲁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同年12月11日,平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通过电话及短信联系被告人鲁某某,限其于12月25日前,将其名下的车牌为浙A*****的酷威牌小型汽车交付人民法院执行,但被告人鲁某某接到电话和短信后不予理会。2019年8月13日,平阳县人民法院又通过专递邮件的方式邮寄送达“责令交出车辆通知书”给被告人鲁某某,并在温州两级法院公告栏予以公告,被告人鲁某某仍未将车辆移交法院,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被告人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4月22日,其涉案车辆在平阳县**镇**路附近被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送达地址及银行账户确认书、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协助查询结果、协助执行通知书、平阳县不动产权属信息查询记录、房地产权结果信息一览表、公安部车辆查询结果信息一览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告知书、备忘录、责令交出车辆通知书、公告、拘留决定书、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小洁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鲁某某现取保在浙江省平阳县**镇**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