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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生于1975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20684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住宜城市**镇**村**组。2014年9月9日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本院决定不起诉。又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被告人鲁某某承建宜城市金海鑫湖滨小镇2#、4#、5#楼工程期间,雇请**胡某某、彭某某、**组**做工,工程完工后,于2014年1月鲁某某拿到全部工程款,但仍拖欠胡某某、彭某某、王某某等33名农民工工资140298元。而后鲁某某更换电话号码,逃匿到外地躲藏。2015年2月6日,宜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鲁某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但其仍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案发后,被告人鲁某某已支付全部拖欠工资。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愿认罪认罚,并于2020年8月12日,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欠条、证明、限期改正指令书、银行付款明细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彭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采取逃匿的方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茂翠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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