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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君山区院公诉刑诉〔2019〕111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5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乡**村**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9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广济医院监管病区。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鲁某某明知余某某、刘某某等人在长江岳阳段七弓岭水域进行非法采砂的情况下,仍使用“湘桃江机5089”船,先后四次从余、刘处购买11000吨盗采江砂,销赃后非法获利237000元;先后六次为余、刘过驳盗采江砂15000吨,非法获利52600元。经岳阳楼区价格认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鲁某某收购、过驳的26000吨江砂,价值435000元。

被告人鲁某某于2019年8月26日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情况说明、手机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黄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岳阳楼区价格鉴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规,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他人非法采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非法采矿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鲁某某系从犯,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筱刚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广济医院监管病区。

2.案卷材料3册。

3.证人名单1份。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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