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2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镇**号,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镇**号。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放火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鲁某某为泄私愤分别于2019年9月16日23时许、10月31日22时许到青岛市即墨区**镇**村李某甲、李某乙家院门处用打火机点燃做鞋用的下脚料,将该两家大门烧毁,经物价鉴定,该两家被烧毁大门的价值分别为人民币317元、330元。
被告人鲁某某于2019年11月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放火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良洲
2020年2月3日
附:1.被告人鲁某某现羁押于即墨区看守所。
2.预审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