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路**楼**门**号,现住地天津市红桥区**园**号楼**室。2006年6月因诈骗罪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凌晨,在天津市红桥区和苑梦和园底商洋洋铁板烧海鲜烧烤店门口处,被告人鲁某某因故与被害人岳某某发生冲突,相互殴打中,被告人鲁某某将被害人岳某某鼻部殴打致伤。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鲁某某自动投案。
经鉴定,被害人岳某某右侧鼻骨及右上颌骨额突骨折,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侧鼻骨及鼻中隔骨折,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眼部挫伤,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面部软组织挫伤,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体表擦挫伤,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鲁某某赔偿被害人岳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6000元,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及伤情照片。
2、医院诊断证明书、被告人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岳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鲁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鲁某某拘役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颖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及补充材料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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