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4〕279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镇**村**组**号。2014年3月26日曾因犯非法狩猎罪被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四千元;2014年7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鲁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13日晚10时许,肥东县**镇**村村民蔡某丙等人在**镇**水库附近捕虾时,与该水库工作人员鲁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在争执中,被告人鲁某某用手中的木棍将蔡某丙的左胸部打伤。经肥东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蔡某丙本次伤情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证据保全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到案经过、前科材料、协议书及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蔡某甲、王某某、陶某某、蔡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蔡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明朝
2014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移送此案证据材料叁册;
3.随案移送物证(木棍)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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