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鲁某某故意伤害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刑刑诉〔2014〕116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90********,汉族,高中,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1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正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14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鲁某某因换轮胎与王某某发生争吵,后发生厮打,鲁某某用手打王某某的面部,造成王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面部之损伤构成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陈某某、冯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闵   洁

节凤云

2014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