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刑刑诉〔2014〕116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90********,汉族,高中,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1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正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14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鲁某某因换轮胎与王某某发生争吵,后发生厮打,鲁某某用手打王某某的面部,造成王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面部之损伤构成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陈某某、冯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闵 洁
节凤云
2014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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