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二刑诉〔2019〕86号
被告人鲁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301221963********,汉族,长沙市望城区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7日经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7月10日将该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张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张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9年8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8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25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8日,被害人张某甲(男,殁年67岁)与妻子文某某在位于长沙市岳麓区**镇**村**组一处土地上栽种茶树,该地与被告人鲁某某存在争议,鲁某某见状便来阻拦与拔除茶树,随后鲁某某与文某某发生了互相揪扯,文某某回了家,鲁某某跑回家中取一弯形柴刀后赶回现场,见张某甲还在继续栽种茶树,鲁某某持弯形柴刀砍击张某甲头部一刀致流血,后鲁某某所持的弯形柴刀被张某甲用锄头打掉,被张某甲丢弃在附近的灌木丛,之后,张某甲被送往湖南航天医院诊治,该院建议其留院观察,但张某甲在包扎之后就取药回家休养,张某甲于次日在邻居家玩一下午麻将,到2018年3月3日下午,张某甲开始出现呕吐,随后昏迷,被送往湖南省航天医院、中南大学湘雅附三医院救治,在医院下达病危通知后,张某甲近亲属于3月4日下午将张某甲接回家,随后张某甲在家中死亡。经鉴定:张某甲符合右侧小脑脑梗死继发脑水肿、小脑扁桃体疝形成,终因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头部外伤对右侧小脑脑梗死具有诱发及促进作用,属于诱发因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作案凶器等物证形成的照片;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病历资料等书证;3、证人文某某等7人的证人证言;4、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法医学鉴定等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等笔录;8、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金灿照
检察官助理:易 强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辩护人:龙腾,联系电话:1390848****。
2、移送本案案卷3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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