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鲁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住四川省射洪县**乡**村*组**号。2020年2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射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鲁某某与被害人谢某某因家庭纠纷矛盾在射洪市瞿河镇夏家大田村2组射洪往沱牌方向的国道旁发生口角,双方在瞿河镇土门垭四组外国道人行道上发生抓扯。抓扯过程中鲁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刺击谢某某左侧大腿以及心脏部位,致谢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射洪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谢某某系心脏破裂死亡。被告人鲁某某作案后主动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等待民警,到案后对用剪刀刺伤谢某某导致谢某某死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采取用剪刀刺击的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红军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卷宗二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碟九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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