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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来检公诉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 ,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村**组。因吸毒,于2016年被安徽省肥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4日经来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5日由来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6日9时许,被告人鲁某某的表哥李某甲在来安县新安镇西安交通大学来安产业园驾驶电动三轮车剐蹭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园区内的大货车前部右侧并发生口角,随后被告人鲁某某赶到现场。在双方争执期间,鲁某某和李某甲多次想离开现场,陈某某称已报警不让二人离开。被告人鲁某某为摆脱被害人陈某某阻拦,向其面部击打一拳,造成被害人陈某某鼻部损伤。经来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双侧鼻骨骨折,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被告人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宁某某、李某甲、雷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来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等笔录: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无视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彬

(院印)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羁押于来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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