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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故意伤害案)_拉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拉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拉检公诉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22000********,彝族,初中肄业,打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住拉萨市城关区娘热乡**房出租房。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8月28日罪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拉萨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补充相关证据,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2月16日至2020年1月16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9年12月2日至2019年12月16日;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鲁某某与被害人赵某甲、赵某乙等人在拉萨市城关区娘热乡鲁某某家喝酒,晚22时许,鲁某某与赵某甲、赵某乙三人在回家的途中,鲁某某与赵某甲因琐事发生争执,被赵某乙和沿途遇见的王某某二人劝开,鲁某某便从路边“有花商店”购买了一把水果刀,几分钟后,被告人鲁某某和赵某乙在本市娘热乡贵成库房山上碰见了赵某甲与王某某,双方再次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鲁某某勒住赵某甲的左颈部并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从左向右朝赵某甲的颈部割了一刀,赵某某被刀割伤后往后退去,鲁某某又从正面向赵某甲的左腹部捅了一刀,赵某甲当场仰面倒地,王某某和赵某乙将鲁某某拉开并收走水果刀,被告人鲁某某在现场拨打了110、120报警和急救电话,民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鲁某某投案,被害人赵某甲被送往西藏自治区军区总医院救治,经医生诊断被害人赵某甲已死亡。

经拉萨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赵某甲系左上腹受到单刃类锐器刺击导致胃破裂,左肾破裂,左肾动、静脉断裂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等;2.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乙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6.视听资料:现场指认笔录等;7.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伤被害人赵某甲,导致被害人赵某甲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鲁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旦增欧珠

书记员:次旦央金

2020年3月1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羁押于拉萨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四册,起诉书八份,一证通一本,光盘二张、换押证一套;

3.被害人赵某甲,男,白族,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93********,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已死亡。家属联系电话:赵某丙(被害人赵某甲父亲)187****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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