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2289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浙江省瑞安市**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日、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鲁某某因其小姨子林某甲等人与被害人柳某某夫妇吵架,而赶到瑞安市飞云街道马道村第二人民医院找被害人柳某某夫妇理论。过程中,被告人鲁某某与被害人柳某某发生冲突并致互殴,被告人鲁某某有用拳头击打被害人柳某某的脸部、胸部。经鉴定,被害人柳某某所受损伤主要为右胸部外伤致右侧第2、3、4肋骨折,共计三处骨折;头面部外伤致两侧鼻骨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其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鲁某某到瑞安市公安局飞云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等;
1. 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林某乙、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司法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体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叶桂芳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在处所:浙江省瑞安市**镇**村 1508893****。
2.移送卷宗目录和起诉意见书各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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