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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474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2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乡**村**组**号,现住长沙市开福区**小区**栋**房。2019年10月3日因殴打他人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行政行政拘留五日,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7日12时许,张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与运输渣土的车辆在长沙市开福区**路高岭商贸城远达驾校附近发生了交通事故,双方分别打电话通知己方人员来到了现场。被告人鲁某某与被害人龙某乙因此事发生纠纷,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鲁某某在冲突中用拳击打了龙某乙面部,导致龙某乙左上中切牙,右上中切牙脱落,唇粘膜挫伤,经法医鉴定龙某乙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鲁某某投案自首,真诚悔罪,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龙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到案经过、支付医疗费单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鲁某某户籍证明、治安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被害人龙某乙伤情照片等书证、物证;2.证人胡某某、孔某某、扶某某、张某某、浣纳纯、林某某、谭某某、龙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龙某乙陈述;4.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6.证人龙某甲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鲁某某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某某真诚悔罪,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龙某乙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鲁某某拘役五个月,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劲松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鲁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在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新康乡湘江大兴组320号,联系电话13677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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