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9〕858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26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县**镇**村**;现住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镇**栋**房。因犯故意杀人罪,2013年6月20日被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3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故意伤害嫌疑, 2019年7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1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鲁某某来到被害人韩某某位于本市斗门区**镇**城**区**栋**房的家,索要其之前帮韩某某装修房屋的装修款。韩某某要求鲁某某不要进入她的家中,到小区活动室协商,但鲁某某拒绝离开,并不断砸门。强行将门推开进入住宅后,鲁某某用一只手抓住韩某某的头发,一只手往韩某某头上打,并从身上拿出一把随身携带的壁纸刀向韩某某脖子后方靠肩膀处划了一刀,后鲁某某继续追打韩某某,其间代某某上前拦截鲁某某也被鲁某某打了两拳。鲁某某追打韩某某出到小院后逃离该住宅。经鉴定,被害人韩某某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二级。
2019年7月30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恒大名都小区附近抓获被告人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宇文昭昭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叁册、视频光盘肆张、《刑满释放证明》、《刑事判决书》各壹份。
3.有关涉案款物一并提请法院判决。
5.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肆份。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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