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门检公诉刑诉〔2019〕32号
被告人鲁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2211976********,土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回族自治县,住**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门源县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3日被门源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无前科。
本案由门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日14时许,马某某叫鲁某某到他的出租屋内喝酒,在出租屋内二人喝了一箱啤酒后到浩门镇天一锦绣城附近一家羊肉摊吃饭,吃饭时马某某打电话叫同事王某某一起吃饭,饭后马某某、鲁某某、王某某三人提酒继续到马某某的出租屋内喝酒,期间鲁某某因醉酒躺在床上睡觉,马某某与王某某发生争执,马某某用折叠式铁凳子在王某某的头部处击打了一下,鲁某某从床上起来,拿起桌子上的一把单刃刀准备藏匿起来,见马某某与王某某有再次打架的态势,便用双手推搡马某某,后鲁某某发现自己手拿刀柄,刀刃不见,并发现的马某某腹部在淌血,鲁某某给120急救中心打电话,门源县中医院派人前往施救,医生发现马某某腹部、背部各有一处刀伤,后将马某某送往门源县医院急诊科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马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伤背部,伤及腹主动脉致血管破裂,引起大出血而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单刃刀刀柄、刀刃等;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韩某某、刘某某等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门源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海北州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室鉴定书等;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门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俭
2019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清单1份。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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