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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故意杀人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惠检一部刑诉〔2019〕58号

被告人鲁某甲,曾用名鲁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3196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小区**号,现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小区**号,无业。2019年2月25日因涉嫌放火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2019年9月22日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2019年10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2日8时许,被告人鲁某甲因财产及感情纠纷,携带一矿泉水瓶汽油及水果刀、打火机,意欲与被害人王某某同归于尽,到其前妻被害人王某某所在石嘴山市惠农区荣达花园4-8号房内,将瓶中汽油欲洒在室内,遭到被害人王某某强烈反抗阻止,被当时在室内的被害人王某某男友周杰过来将被告人制服并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甲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向被害人家中泼洒汽油,被及时控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鲁某甲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永红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鲁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0956****);

2.本案侦查卷壹册,检察卷壹册;

3.随案移送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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