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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1〕Z2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蒙古族,赤峰市松山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71********,初中文化,住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个体,无前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2020年12月16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1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日至12月14日,被告人鲁某某先后四次在赤峰市松山区五甲万京小区东门附近先后四次用钥匙将被害人张某某的白色尼桑轿车车身的车漆划损,经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鲁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5.扣押笔录、扣押清单;6.视频三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多次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系坦白。被告人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单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超

检察官助理:谢童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鲁某某现于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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