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19〕135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9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住双牌县**乡**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9日被双牌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双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被告人鲁某某、被害人蒋某某同时参与双牌县***乡粮站改建工程的招投标,蒋某某中标。鲁某某因参与竞标产生了9200元的损失,为换回经济损失,遂以自己是***村1组村民,2013年县粮油购销公司与本组土地买卖协议中曾有一条附属条款:粮站的建筑附属设施及劳工需要在同等价格内都由1组人员承包为由,以阻工相威胁,多次找县粮油购销公司经理陈某某,要求承包附属工程或者直接支付其20000元。为确保工程顺利进行,陈某某、蒋某某不得不答应鲁某某的要求,由县粮油购销公司在2014年6月底分两次先行垫付20000元给鲁某某;并于2015年***乡粮站改建工程竣工时,从蒋某某的工程款结算款中予以扣除。
案发后,被告人鲁某某通过其家属,积极退还被害人蒋某某现金2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关刑事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阻工相威胁,迫使他人支付2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敏
2019年11月7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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