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6198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盐津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16日被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1年12月4日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5月被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5月9日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11月1日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0月11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14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3日己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于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鲁某某到新郑市**镇**社区,趁天黑无人之际,将被害人李某某的丰田卡罗拉车钥匙盗走。经鉴定,涉案的丰田车钥匙价值300元。
2.2019年9月29日凌晨,被告人鲁某某到新郑市**镇**区牛某甲经营的**饭店内,将前台钱柜里的494元现金与钱柜旁边的监控主机盗走。经鉴定,涉案的监控主机价值1425元。
3.2019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鲁某某趁天黑无人之际到新郑市**镇**社区,将被害人丁某甲放在家门口里侧鞋柜上的江铃牌车钥匙偷走,后其使用该车钥匙将豫A******越野车打开,将车中的一条黄金叶香烟和一盒中华烟盗走。经鉴定,涉案的香烟及车钥匙总价值985元。
被告人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李某某、牛某甲、丁某甲的陈述;3、证人丁某乙、牛某乙的证言;4、新郑市公安局出具的辨认笔录;5、新郑市价格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6、新郑市公安局出具的搜查笔录;7、新郑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8、新郑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9、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丽君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被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2.卷宗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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