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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涉嫌诈骗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公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1231969**********,甘肃省金塔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金塔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1日,被告人鲁某某以认识金塔县武装部部长,能够为征兵通过疏通关系为由,通过康雄本骗取王某某的12000元钱用以装修自己的房屋。同年8月15日,又以同样的方式骗取杨某某的100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已主动退赔受害人的损失,系初犯,且到案后供述自己的部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受害人杨永贵也向司法机关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对鲁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建议对犯罪嫌疑人鲁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的幅度内裁量刑罚,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英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2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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