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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盗窃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爱检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6011968********,汉族,初中一年文化,系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村农民,住该村。1989年1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黑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3月27日因涉嫌盗窃被黑河市公安局铁路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黑河市公安局铁路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铁路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6日10时许,被告人鲁某某来到黑河**公司南站办公楼,趁无人之机,用其事先准备好的钳子剪断该办公楼北门的白色铁锁链,进入一楼,用手拆卸了4组瑷珲民泰牌暖气片,用黑A****7号哈飞牌面包车运送至**废品收购部予以销售,获赃款100余元。

2.2019年3月8日9时许,被告人鲁某某来到黑河**公司南站办公楼,趁无人之机进入一楼,用手拆卸了11组瑷珲民泰牌暖气片,用黑A****7号哈飞牌面包车运送至**废品收购部予以销售,获赃款200余元。

3.2019年3月9日10时许,被告人鲁某某来到黑河**公司南站办公楼,趁无人之机进入二楼,用手拆卸了8组瑷珲民泰牌暖气片,用黑A****7号哈飞牌面包车运送至**废品收购部予以销售,获赃款200余元。

4.2019年3月10日9时许,被告人鲁某某来到黑河**公司南站办公楼,趁无人之机进入二楼,用手拆卸了6组瑷珲民泰牌暖气片,用黑A****7号哈飞牌面包车运送至**废品收购部予以销售,获赃款200余元。

5.2019年3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鲁某某来到黑河**公司南站办公楼,趁无人之机用事先准备好的撬棍将该办公楼的4扇白钢门拆卸,用黑A****7号哈飞牌面包车运送至**废品收购部予以销售,获赃款200余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鲁某某盗窃作案5起,共盗窃暖气片29组,白钢门4扇,经价格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038元。所获赃款均被其挥霍。案发后,赃物部分返还给被害单位。

经侦查,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鲁某某在黑河市爱辉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鲁某某盗窃的瑷珲民泰牌白色暖气片的照片;

2书证被告人鲁某某的户籍证明,抓捕及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丢失报告,扣押物品清单,收条,搜查笔录,说明材料等

3证人李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

5黑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磊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河市爱辉区。

2.案卷材料一册和光盘七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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