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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812号 

被告人鲁某某,曾用名鲁某乙,男,公民身份证号码41292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0月14日被南阳市卧龙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 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21日被南阳市卧龙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强奸罪,2013年3月28日被南阳市卧龙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淅川县检察院批准被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危险驾驶罪

2020年4月5日15时03分,被告人鲁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号牌为豫RX*****的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内乡县大成路与黉学路交叉口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洛阳市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鲁某某血液中检验出乙醇含量121mg/100ml。

二、盗窃罪

2020年6月5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鲁某某步行在淅川县香花镇香花街转悠时,走到淅川县香花镇麻袋厂路东100米处全联合家门口,看到一辆摩托车停在该门口,随起意将该摩托车偷走。后将该摩托车推到距全联合家200米处一废品收购站卖掉,得赃款140元。经淅川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黑色富先达弯梁110-C两轮摩托车的价格是13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危险驾驶罪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等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曹某、封某的证言;4.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二、盗窃罪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国珍的证言;3.被害人全联合的陈述; 4.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鲁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鲁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韩 强

检察官助理:柴 平

(院印)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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