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鲁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21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镇**村**组**,无犯罪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2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0日03时,被告人鲁某某步行至**镇村民王某某家,从窗户进入室内,将**镇村民王某某家西屋炕上西北角的塑料袋内的现金人民币7600元盗走,并将塑料袋放回原处后离开。盗窃所得钱款现已被找到并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王某某的陈述;现场勘查检验、辨认笔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无视国法,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大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永红
检察官助理:郭晓颖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鲁某某现羁押于盘锦市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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