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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21989********,藏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住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乡**村委会**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至2019年12月9日期间,被告人鲁某某在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开南街道华丽高速跨丽大路桥梁建筑工地上班期间,多次盗窃工地上的钢材,具体盗窃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鲁某某将放在建筑工地上的钢材盗走,并将钢材运输至丽江市玉龙县黄山镇小李废旧收购厂出售,获利370元人民币。

2、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鲁某某将放在工地上的钢材盗走,并将钢材运输至丽江市玉龙县黄山镇小李废旧收购厂出售,获利535元人民币。

3、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鲁某某将放在建筑工地上的钢材盗走,并将钢材运输至丽江市玉龙县黄山镇小李废旧收购厂出售,获利4080元人民币。

4、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鲁某某将放在建筑工地上的钢材盗走,并将钢材运输至丽江市玉龙县黄山镇小李废旧收购厂出售,获利970元人民币。

5、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鲁某某将放在建筑工地上的钢材盗走,并将钢材运输至丽江市玉龙县黄山镇小李废旧收购厂出售,获利346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李某甲、和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龚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雪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活页五页。

3.《换押证》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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