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刑诉〔2019〕94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9日14时许,被告人鲁某某伙同他人(在逃)预谋后通过陌陌和被害人杨某某约在昆明市官渡区**镇古镇大酒店旁见面,鲁某某将被害人杨某某带至官渡古镇六谷村一出租房发生性关系。期间,鲁某某的同伙将被害人杨某某的手机偷走。鲁某某在离开现场时,被害人发现自己手机被盗,遂将鲁某某扭送公安机关。经鉴定,上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9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涉嫌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顺顺
2019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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