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651号
被告人鲁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3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澧县**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结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鲁某某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商场购物,在选购了3斤大米(价值约人民币10元)及桂皮(价值人民币3元)后,走到商场内无人的地方,将价格牌撕掉,将上述物品盗窃出商场。
2020年5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鲁某某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市场**商场内,采取将价钱牌撕掉后将物品带出商场的方式盗窃了两包枸杞(价值人民币24元)。
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鲁某某到佛山市**镇**超市,采取同样的手段盗窃了两盒鸡翅膀(价值人民币30.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罗某某、丘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4.勘验、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2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仰勃
检察官助理:卢耀同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羁押在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碟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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