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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盗窃案)_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公诉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0119******,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乡**村**组**号,住**市***乡**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13年1月28日被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4日被威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威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鲁某某到被害人刘某某经营的五金店内(威宁县黑石头镇五心社区街上组)购买电动扳手。在此过程中,鲁某某发现刘某某的VIVOZ3i手机放在该店面的摊位上,于是将该手机手机盗走。经威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VIVOZ3i手机价值2358.4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价格鉴定意见;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林建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威宁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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