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鲁某某盗窃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1078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32001********,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31日11时许,被告人鲁某某至本区**物业宿舍**幢楼下,采用推车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踏板摩托车1辆(价值无法认定)。

2.2020年1月21日傍晚,被告人鲁某某至本区**物业宿舍**幢楼下,采用推车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绿色宝雕牌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4936元)。

3.2020年1月24日3时许,被告人鲁某某至本区**物业宿舍**幢楼下,采用搭线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红色兴邦牌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5990元)。

4.2020年1月24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鲁某某至本区**物业宿舍**幢楼下,采用搭线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熊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绿色国威牌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5128元)。

5.2020年3月2日凌晨,被告人鲁某某至本区**街道**路**号**有限公司门口,采用搭线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韩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红黑色宝雕牌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10210元)。

案发后,大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并分别发还给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熊某某、韩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史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某某等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詹孪茵

2020年68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