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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盗窃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3521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乡**村委会*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6日被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0日5时许,被告人鲁某某在本市五华区****小区**网咖,盗窃被害人罗某某VIVOX7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70元)、毕某某VIVOY51A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00元)、杨某某黑色三星手机1部(系数不全、无法认定),后携赃逃离,销赃挥霍。被告人鲁某某于2019年9月30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及前科材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6.电子证据及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247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瑜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羁押于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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