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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镇**村**号。2019年因盗窃罪被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 8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5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日3时许,被告人鲁某某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路**号,见被害人温某某的轿车停在附近,遂趁车门未锁车上无人之机,拉开车门,在车内盗窃时被温某某发现并抓获。该单盗窃行为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行政拘留五日。

2、2019年10月11日4时许,被告人鲁某某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安良塘贝八村**巷**号,见被害人黄某某的轿车停在附近,遂趁车门未锁车上无人之机,拉开车门将黄某某放在车内的30元现金人民币盗走。

3、2019年10月22日3时许,被告人鲁某某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安良蓝屋围**号,见被害人徐某某的轿车停在附近,遂趁车门未锁车上无人之机,拉开车门将徐某某放在车内的4包香烟及现金6元现金人民币盗走。经鉴定,涉案香烟价值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香烟、现金;2.书证:身份材料、抓获经过、前科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行政拘留决定书;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在前次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1月14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4.随案移送人民币144元、香烟一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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