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日3时许,被告人鲁某某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路**号,见被害人温某某的轿车停在附近,遂趁车门未锁车上无人之机,拉开车门,在车内盗窃时被温某某发现并抓获。该单盗窃行为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行政拘留五日。
2、2019年10月11日4时许,被告人鲁某某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安良塘贝八村**巷**号,见被害人黄某某的轿车停在附近,遂趁车门未锁车上无人之机,拉开车门将黄某某放在车内的30元现金人民币盗走。
3、2019年10月22日3时许,被告人鲁某某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安良蓝屋围**号,见被害人徐某某的轿车停在附近,遂趁车门未锁车上无人之机,拉开车门将徐某某放在车内的4包香烟及现金6元现金人民币盗走。经鉴定,涉案香烟价值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香烟、现金;2.书证:身份材料、抓获经过、前科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行政拘留决定书;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在前次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倞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4.随案移送人民币144元、香烟一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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