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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公诉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鲁某某,绰号:鲁铁匠,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01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益阳市资阳区**路**巷**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16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鲁某某在益阳市资阳区税务局公交站处,以雨伞做掩护,将手伸到被害人吴某某上衣口袋,扒窃吴某某一台iPhone Xs Max手机。经价格认证,被害人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500元。

2020年4月6日11时许,被告人鲁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鲁某某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明辉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鲁某某现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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