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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546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汉族,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022001********,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街**号,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栋**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28日经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该院于同年4月30日对其办理取保候审。鲁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2020年9月29日,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撤销附条件不起诉。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0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鲁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组**栋**单元**层,将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文马电瓶车的电瓶盗走。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与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1200元。

二、2019年10月2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鲁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组**栋**单元**层,将被害人易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色雅迪牌电瓶车的电瓶盗走。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与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1200元。

三、2019年10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与“小伟”(另处)在贵阳市南明区**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色电瓶车盗走。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与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500元。

四、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鲁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栋**单元**层,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色锡特牌电瓶车的电瓶盗走。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与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500元。

2020年4月24、25日,被告人鲁某某赔偿了上述四名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

五、2020年7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鲁某某伙同代某甲、代某乙(另处)等人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K区地下停车场,将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雅迪牌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1530元人民币。

六、2020年7月5日凌晨3时50分许,鲁某某伙同代某乙、杨某某等人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一期的停车场,将被害人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震龙牌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2613元人民币。

七、2020年7月6日凌晨1时许,鲁某某伙同代某乙、杨某某等人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一期停车场,将被害人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林海雅马哈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5202元人民币。

2020年7月7日早晨7时许,公安机关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兰花广场将被告人鲁某某及其同案抓获归案。被告人将盗来的两辆电瓶车在花果园J区楼下以500元的价格销赃给一男子(另处),所得赃款已挥霍。被告人盗窃所得的雅马哈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找回,并已发还给被害人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涉案财物(照片)、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手续等;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等;

证人证言:证人代某甲、代某乙、杨某某等人的供述;

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朱某甲、易某某、罗某某、黄某某、朱某乙、宋某某、蒋某某等人的陈述;

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犯罪现场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价值总计14745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中2019年的四次盗窃价值合计5400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鲁某某在2019年实施四次盗窃时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程

                                               检察官助理 刘涛

                                               

2020年10月23日 

 

附: 一、被告人鲁某某现羁押在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随案移送

侦查卷宗五册

起诉书十五份

量刑建议书、简易程序建议函、换押证各一份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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