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系聋哑人,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7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鲁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镇**小区被害人伍某某经营的门面内,盗走其烟柜内的现金1400元。
被告人鲁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笔录及照片等;2.证人证言:无;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伍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意见书及告知书:无;6.现场勘查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 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勇、李智、丁晓红
2020年9月9日
附:1.被告人鲁某某现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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