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一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91********,初中文化,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镇**路**巷**号,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鲁某某于2020年7月11日至2020年7月28日期间,在黄梅县**镇先后实施四次盗窃:
1、2020年7月11日8时许,犯罪嫌疑人鲁某某驾驶一辆红色绿源牌电动车窜至**镇西门**超市门口,将停放在超市门口的一辆紫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随后鲁某某将该车推至**镇**车站附近的一家废品店内以150元的价格进行变卖。
2、2020年7月19日8时许,犯罪嫌疑人鲁某某驾驶一辆红色绿源牌电动车窜至**镇**超市对面**水果店门口,将停放在水果店门口的一辆红色小飞哥牌电动车盗走,随后鲁某某将该车推至至**镇**车站附近的一家废品店以130元的价格进行变卖。
3、2020年7月27日12时许,犯罪嫌疑人鲁某某驾驶一辆红色绿源牌电动车窜至**镇**街的**酒店门口,将停放在酒店门口的一辆红色新日牌电动车盗走,随后鲁某某将该车推至**镇**车站附近的一家废品店以130元的价格进行变卖。
4、2020年7月28日8时许,犯罪嫌疑人鲁某某驾驶一辆红色绿源电动车窜至**镇**大道**超市门口,将停放在超市门口的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随后鲁某某将该车推至**镇**车站附近的一家废品店内以150元的价格进行变卖。在鲁某某回到**超市准备骑自己的电动车逃离现场时,被受害人费某某发现并报警,费某某被盗的雅迪牌电动车已追回并退还。经物价鉴定,被盗车辆价值31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鲁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照片9张;2、黄梅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 价格认定结论书 梅价认(刑)字[2020]049号;3、证人汪慧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汪某某、洪某某、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子寅
(院印)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羁押于黄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宗一册。
3.证据清单、证据目录各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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