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龙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66 年** 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州县**大队平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州县**镇**村**屯)。2019年9 月18 日因涉嫌诈骗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 月21 日经我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执行。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3月24日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 年11 月被告人鲁某某在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车牌号为H****5豪冻牌二手牵引车,2016 年2 月28 日,鲁某某将该车以人民币20万元的价格卖给何某某,何某某先行给付10 万元,剩余款项约定事后分月结清。2018 年3 月1 日,何某某将该车以人民币9万元的价格卖给曹某甲,同时将车辆及相关手续交与曹某甲。2018 年9 月,曹某甲通过中介将该车挂在网上销售,被告人鲁某某看到该销售信息后与曹某甲取得联系称要买车。2018 年11 月2 日,被告人鲁某某与孟某某、丁某某、曹某乙(另案处理)等四人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奶牛社附近与被害人曹某甲、印波夫妻见面后称要购买该车辆,并以去银行转账以及找复印社打印购车协议为由,将被害人曹某甲夫妻骗走后,将该车辆盗走,案发后将该车以人民币5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经鉴定:被盗窃车辆价值人民币65000元。
经侦查,被告人鲁某某于2019年9月1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鲁某某户籍证明、侦破经过、车辆买卖协议、银行汇款票据、梁山鑫磊汽车贸易公司协议书、借款合同;
2.证人丁某某、赵某某、曹某乙、何某某、包某某、崔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曹某甲、印某某陈述;
4.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科技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恩珠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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