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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一部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11999********,藏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乡,住**镇**小区。因盗窃,于2020年12月10日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1月5日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香格里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鲁某某来到松赞林寺,看到被害人江某某僧舍门未关,便入内盗走了江某某枕头底下的现金人民币150元(壹佰伍拾元),并将江某某车钥匙拿走后将其车内现金人民币800元(捌佰元)盗走,后鲁某某将车钥匙放回僧舍后逃离现场。

2.2020年11月12日、13日,在香格里拉市建塘镇大商汇**数码手机店(又名**数码手机店)打工的被告人鲁某某趁其老板回老家不在店内,陆续将店内的四部手机盗走,并将一部华为荣耀30S手机以1400元(壹仟肆佰元)价格出售到**通信手机店,一部黑色苹果X手机以900元(玖佰元)价格出售到**通讯手机店,一部黑色华为魔术师二代手机请别人代其出售了600元(陆佰元)。被害人庞某某发现手机被盗后曾遇到鲁某某,并要求鲁某某归还被盗的手机。鲁某某将随身携带的一部黑色华为畅享max手机还给了庞某某。经香格里拉市发展和改革局认定,上述被盗的四部手机的认定价格为5350元(伍仟叁佰伍拾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江某某、庞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照片等;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有入户盗窃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美丽

检察官助理:金拉姆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鲁某某现羁押于香格里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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