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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鲁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南县**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鲁某某伙同龚某某(另案处理)在长沙市开福区采取插片撬锁,搭线发车的方式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至案发,共盗得电动车五台,价值共计人民币5783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18日凌晨1时许,由被告人鲁某某望风,龚某某实施盗窃,在长沙市开福区**小区**栋楼下,盗得被害人娄某某的一辆蓝色雅迪牌电动车。随后又在陡岭小区12栋楼下,盗得被害人冯某某的一辆黑色发财人牌电动车。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蓝色雅迪牌电动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2300元。

2.2020年8月23日凌晨,由被告人鲁某某望风,龚某某实施盗窃,在长沙市开福区**村**栋**单元楼下,盗得被害人苏某某的一辆黑色乖乖兔牌电动车。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黑色乖乖兔牌电动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1371元。

3.2020年8月24日凌晨,由被告人鲁某某望风,龚某某实施盗窃,在长沙市开福区**村**栋**单元楼下盗得被害人王某某的一辆红色爱玛牌电动车;在**村**栋**单元楼下盗得被害人潘某某的一辆白色铃隆牌电动车。事后龚某某将盗来的两台电动车在长沙市开福区荷花园附近销赃,并分给被告人鲁某某赃款人民币800元。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白色铃隆电动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2112元。

2020年11月26日,被告人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鲁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潘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和物证照片: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刑事侦查照片、被害人提供的被盗电动车凭证、赔偿款收条以及谅解书等书证和物证照片;2.证人证言: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娄某某、冯某某、苏某某、王某某、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鲁某某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鲁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威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鲁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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