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史河街道**村,现住六安市叶集区**小区。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本院不批准逮捕,由该局于次日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现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社区。2017年9月3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人民币二万元。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该局于次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2日凌晨,被告人鲁某某、胡某某在六安市叶集区**KTV唱完歌离开时,无故拦住樊某某、宋某某、王某某等人驾驶的车辆,并与对方发生口角,被告人鲁某某先朝宋某某脸上打了一拳,在宋某某欲还手时,被告人胡某某接着朝宋某某面部打了一拳,双方随即爆发肢体冲突,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胡某某持砖块将樊某某头部砸伤。经鉴定,樊某某、宋某某与被告人鲁某某、胡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鲁某某、胡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被告人鲁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被害人宋某某、樊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 证人曹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5、 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制作的勘验、辨认笔录;
6、 六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7、 叶集区**KTV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胡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胡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持械随意殴打他人,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群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被告人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295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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