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刑诉〔2019〕34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1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21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国先,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33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乡**村委**组**村**号。张国先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9月10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21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1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村**号**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4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21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1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村**号**号。罗某某因犯抢劫罪,于1993年9月2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1999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4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21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村**号**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1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21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1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后,于2018年11月14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张国先、李某乙、罗某某、李某丙、黄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8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1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3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张国先因张国先的儿子张某甲被袁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李某甲、张国先便邀约了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黄某某、罗某某等人,以让袁某某等人还钱为由,将被害人赵某某、张某某、袁某某等人带至昆明市官渡区**村村委会,非法限制赵某某等人的人身自由至7月17日9时许,期间,李某乙、李某甲、黄某某、李某丙、罗某某等人辱骂、殴打赵某某、张某某等人,导致赵某某、张某某受伤。经鉴定,赵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张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和解协议、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张国先、李某乙、罗某某、李某丙、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张国先、李某乙、罗某某、李某丙、黄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六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国先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宏敏
2019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张国先、李某乙、罗某某、李某丙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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