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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莲检诉刑诉〔2019〕1号

被告人鲁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133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富平县**镇**村**组,住本市莲湖区**园**园**小区**号楼**号,2018年4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鲁某某和被害人宋某某系朋友关系,自2015年6月23日始,被告人鲁某某用伪造的房产证,以生意周转需要资金、买房等多种理由多次向被害人借钱,到2016年12月17日鲁某某陆续向宋某某本人或通过宋某某借款共计人民币82万元(其中宋某某46万、杜某甲18万元、杜某乙15万元和薛某某3万元),期间,鲁某某支付利息15万元。被告人将上述借款用于还账和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2.借条、承诺书、银行流水账等书证;3.证人党某某、魏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宋某某、杜某乙、杜某甲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及照片;7.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伪造房产证、虚构事实,诈骗他人现金人民币6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天舒

2019年1月2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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