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鲁某某,女,出生日期1986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86********,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路*号****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村*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
辩护人毛福清,广东汇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2日,被告人鲁某某利用虚假的投资理财合同,以购买虚构的理财保险为名,在清远市清城区金鑫花园门口用POS机刷卡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肖某某人民币1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鲁某某对被害人肖某某归还了人民币1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肖某某的谅解。
2017年8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鲁某某利用虚假的投资理财合同,以购买理财保险为名,先后在清远市清城区小市派出所门口、清远市清城区连江西路工商银行ATM机等地多次骗取被害人庞某某人民币24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鲁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庞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庞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入所体检表、谅解书、协议书、收款单据;2.证人潘某某、凌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肖某某、庞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洁明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光盘5张。
3.《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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