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伍检刑诉〔2019〕243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湖北省宜都市高坝洲镇湾市**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鲁某某以帮助被害人陈某某等人购买安置房指标、小户型安置房指标换大户型安置房指标为由,骗取陈某某、罗某某、邹某某、杜某某、王某某5名被害人共计122000元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至12月,鲁某某以帮陈某某购买安置房指标为由,骗取陈某某共计15000元人民币。
2.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鲁某某以帮罗某某购买安置房指标为由,骗取罗某某共计36000元人民币。
3.2018年12月,鲁某某以帮邹某某购买安置房指标为由,骗取邹某某共计8000元人民币。
4.2018年5月至11月,鲁某某以帮杜某某将小户型的安置房指标换成大户型的安置房指标为由,骗取杜某某共计29000元人民币。
5.2018年6月至11月,鲁某某以帮王某某将小户型的安置房指标换成大户型的安置房指标为由,骗取王某某共计34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微信截图;2.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22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曾凡刚
代理检察员: 田维筱
2019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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