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鲁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57********,汉族,高中,退休教师,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县,现住开封市**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于2019年6月28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并于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 年2 月14 日被告人鲁某某利用其前夫郭某某编号为**集建(土)字第98-03-00****号集体土地证( 2013年6月3日郭某某与鲁某某协议离婚时将此集体土地分割给其儿子郭某甲)做质押,并伪造其儿子郭某甲签名及按手印与徐某某签订借款借条,借款20 万元,期限十个月,后失去联系。被告人鲁某某于2019年6月28日到开封县公安投案自首。2019年6 月27 日被告人鲁某某家属已经将赃款20 万元退还被害人徐某某并得到被害人徐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借条、谅解书等相关书证证实了案件相关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郭某甲等人证言证实了案件相关事实;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陈述了被骗的经过;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鲁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涛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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